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69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3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住址什邡市**镇**路北段**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什邡市水镇高景观附近石亭江水域使用捕鱼用单层撒网非法捕捞该水域内的水产品,当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称量,韩某某非法捕捞的杂鱼重量0.05 Kg。经什邡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韩某某使用的捕鱼用单层撒网为禁用渔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捕鱼用单层网一副、装网折叠篮一个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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