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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街道**寺村委会**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于2020年9月1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27日至6月19日,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5月13日、7月20日、10月1日);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朱某甲、朱某乙(均另案处理)指使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改装过的浙F*****箱式货车在桐乡多地,流动给刘某某、吴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货车加注不合格柴油,其销售金额达87万余元。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国家政策变化原因,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依法处理。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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