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6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山东省青州市****街*巷*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该案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将该案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初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无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从外地购进烟草,在本地销售的方式多次非法经营烟草。为逃避侦查,赵某某女友韩某某在明知赵某某系非法经营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赵某某提供以本人开户的银行卡,并亲自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以方便赵某某结算烟草的往来资金,2018年5月份又为赵某某提供运输烟草工具面包车一辆。非法经营多次销售给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孙某某门市部的孙某某2000余条香烟,安丘市**镇***村便民超市周某某170条香烟,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哈德门、南京等各类香烟共计1900余条,张某某将从赵某某处购买的烟草销售以牟利。2018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从外地购进香烟2481余条欲进行销售时,在潍坊市潍城区金沙广场地下停车场被潍城区烟草专卖局稽查部门查获。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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