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7271986********,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9月21日)。
原侦查机关认定: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行业部门许可,且非真实消费情况下,利用预授权功能的POS机可多刷信用卡额度15%的规则漏洞,先后多次介绍持卡人到魏某某某某(另处)的上海**数据服务公司有预授权功能的POS机上进行套现操作,并按介绍的客户多套现的金额的1%-3%提成。经司法审计,魏某某刷卡总额30086650元,多套现3924150元,韩某某为魏某某预授权套现介绍客户,非法获利人民币79900元。
本院查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介绍持卡人到魏某某的POS机上进行套现操作的涉案数额无法查清。
本院认为:指控韩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现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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