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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桐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桐梓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桐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桐梓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法网络支付网站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由李某甲、文某某等人搭建聚网、广讯、安盈、嘉付通、劲联等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刘某某多次转账给文某某共计45.46万元。刘某某、李某乙等人利用聚网、广讯、安盈、嘉付通、劲联等平台对接上游的百盛、微派、易极付、聚捷、客服通等网站,安排韩某某等人进入QQ群进行宣传。相关赌博网站和刘某某等人的平台对接后,再经其非法支付平台虚构交易的方式对接第三方合法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到刘某某等人的平台的虚假交易申请后,完成将赌资从赌徒到赌场经营者的整个支付结算流程,刘某某、韩某某等人按照设定的费率提成获利,其中韩某某共获利12万元。经重庆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劲联付经营的数额为4183386.1元。

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系初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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