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吴忠市人,住宁夏吴忠市孙家滩开发区**村**队,农民。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孙家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9日退回吴忠市公安局孙家滩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9日该局补侦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9月24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3日该局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吴忠市利通区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荒地开发承包合同》,约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承包位于利通区赵家沟地区的国有荒地3000亩,**综合**。合同签订后,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该3000亩国有荒地承包给韩某某,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仅同意将3000亩土地中的1050亩国有荒地承包给韩某某家庭牧场。批复下达后,再无相关国家单位和韩某某重新签订《国有荒地开发承包合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虽仅依据批复办理了105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其余近2000亩土地仍由韩某某进行开发、治理、种植。2008年至2016年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2000亩土地中的部分土地私自和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1400.5亩土地以211.5万元转让给他人。分别给王某某以14.5万元转让199.29亩;给李某甲以32万元转让184.63亩;给张某甲以37万元转让304.32亩;给袁某某以17万元转让398.36亩;给李某乙以86万元转让264.67亩;给张某乙以25万元转让49.2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主观上没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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