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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刑不诉〔2018〕14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6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8年3月25日2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街**号门前,因被害人孙某某与韩某某的妻子石某某发生纠纷,韩某某与孙某某互殴,后韩某某将孙某某推倒在路边的自行车上,造成孙某某左侧第3、4、6、7、8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接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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