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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女, 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磊,男,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 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恩超,男,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家住孟津县**镇**村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琐事与其邻居韩某乙(本案被害人)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当晚22时许伙同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将被害人韩某乙家大门及屋门踹开,进入韩某乙居住房间,由李某某对韩某乙实施殴打,致使韩某乙面部软组织损伤。案发后,李某某、韩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与被害人韩某乙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甲、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甲、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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