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现住**新区。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7月30日因盗窃被武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武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李某甲到周窝镇李丰庄村东找李某乙催还本金十七万及高利息,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韩某甲殴打李某乙,后二人开车将李某乙带至街关镇夹圹村韩某甲家中逼其还款,后李某乙趁二人不备偷发信息给李某丙,李某丙让李某丁开车将李某乙接回。李某丁赶到韩某甲家,李某乙从屋内跑出上车准备逃跑时被二人从车上拽下来,李某乙无奈写了七万欠条,后被放走。这期间李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长约4小时。
2、2016年冬天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为催还本金两万元及高利息,将受害人田某甲骗至衡水市万合苑小区一栋单元楼里,由另外三人(身份不明)对其进行殴打。这期间田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长约2小时。
3、2015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李某甲到**镇**村韩某乙家催收本金两万元及高利息,因韩某乙没钱还,二人将韩某乙的白色现代轿车强行扣押,并将韩某乙带走,在车内用布蒙住其头部,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对其进行殴打,后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将韩某乙的白色现代轿车扣押在自己家,由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韩某乙送回家去。这期间韩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长约1小时。韩某乙的白色现代轿车被扣押在韩某甲家长达两个月,在韩某乙将本金及利息归还后才将车赎回。韩某乙惧怕被不起诉人对其打击报复,未报警。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武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韩某甲、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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