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乙,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乡**号。 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韩某乙从郑州打工回到家中,在街上看到部分村民去高速项目部理论预留涵洞之事,韩某乙便参与其中。后因与项目部理论没有结果,有村民鼓动封堵项目部大门。被不起诉人韩某乙和其他村民一起拉土将项目部大门堵住。2014年5月30日经有关部门做工作,封堵大门的土被挪开。2014年12月8日韩某乙主动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韩某乙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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