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四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苑**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为达到长期逗留澳门的目的,虚构在澳门务工的事实,通过挂靠澳门**集团的方式,从出入境管理部门骗取澳门的逗留签注。2017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使用骗取的逗留签注出入澳门76次。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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