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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1********,汉族,本科文化,天津市南开区**中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红桥区**道**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4月23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8的蓝色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红桥区勤俭道行至与光荣道交口附近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16.5mg/100ml,到案后韩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涉案车辆物证照片。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涉案机动车行驶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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