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2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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