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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洁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一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由平泉市公安局七沟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由平泉市公安局七沟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饮酒后驾驶其父亲韩某乙名下车牌号为冀HK****号白色凯翼牌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路鱼儿山后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医务人员对韩某甲血液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韩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40mg/100ml。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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