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镇**号。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醉酒后驾驶苏E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高新区马涧路与团山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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