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5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0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育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温州城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不起诉人韩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的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行车轨迹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韩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津实【2019】毒物鉴字第15808号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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