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路**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19时许,韩某甲在家住新安县**小区的韩某乙家中吃饭,吃饭期间,韩某甲饮用42度稻花香白酒约二两,20时30分左右,韩某甲酒后驾驶豫C*****小型轿车沿畛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回家,20时42分左右,被在畛河大道南京路口西150米设卡盘查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7mg/100ml,随即带往新安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查,所抽血液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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