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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挪用资金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公诉刑不诉〔2018〕4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共党员,原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村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党支部**,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2月17日、2018年2月28日、5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5日先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月29日、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韩某甲自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担任天津市东丽区**街**村(以下简称“**村”)村民委员会**,自2009年12月至案发担任天津市东丽区**街**社区管理委员会**、党支部**。

2006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与时任**村村委会**的韩某乙、村党支部**王某甲、村委会**韩某丙、村党支部**王某乙(均另案处理)议定,以**村村民**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名义,与杨某某、翟某某(均另案处理)所代表的天津*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村集体所有的位于登州路以西,瀛通园以东,程林东里以北,程林北里以南的面积约62亩(实测61.14亩)的地块,杨某某、翟某某一方确保**村委会每亩土地收益37万元。

2007年12月17日、2008年4月4日**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款两笔,共计1000万元。

2009年1月初,王某甲得知东丽区詹庄村在高息借款,经与韩某乙及两委会成员商议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500万土地款出借给詹庄村的*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4月30日,*丙房地产公司将500万归还,支付利息133.3万元。王某甲将利息领取后,将其中33.3万元占为己有,将另100万元告知韩某乙,由王某甲分得20万,韩某乙将另80万与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韩某丙、王某乙及王某甲俵分,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从中分得15万元。

2017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退缴赃款人民币15万元。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较好,具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退缴的15万元人民币赃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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