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85********,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潍坊**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凌晨,在潍坊市潍城区**街**路交叉口南侧,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因琐事与韩某乙发生争执,被人劝离。后韩某乙再次返回现场并跟随韩某甲。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用拳头将韩某乙打伤,致其右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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