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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滥伐林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小名“韩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至5月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伙同杨某甲、冯某某(另处理)共同出资35000元,购买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大兴村河坝组团山堡、吴松坎集体林内被风吹断的马尾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清理、砍伐105棵,立木蓄积58.9947立方米;三人在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长安村石龙组杨某乙家火石坝山林内购买被风吹断的马尾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清理、砍伐142棵,立木蓄积68.8889立方米。由韩某甲、杨某甲用各自货车运输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国际商贸城刘某某(另处理)木材加工厂出售,杨某甲另运输至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小湾村李某某家出售用于建房。经北京市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三处被砍伐的自然灾害木合计立木蓄积为127.8836立方米。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因被砍伐的林木均系被风吹断的林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已经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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