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河南省获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9年2月12日0时许,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浮某某、闫某某等十余人在村委主任韩某戊家中预谋后,开两辆面包车携带钢管、撬杠工具来武陟县谢旗营镇**村“**祠堂”盗窃古石碑时,被该村群众发现。经鉴定,该石碑为元代,三级文物,是元代修建玉贞观的记事碑,具有一定的历史和艺术价值。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省获嘉县**镇西**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建造一座“**庙”,该庙是由获嘉县**镇西**村、武陟县**镇**村等周边多村集资筹建,后该庙遭到破坏,该庙内财产分别分给了获嘉县**镇**村、武陟县**镇**村等村庄,武陟县**镇**村分到了从老“**庙”里拆下的古石碑一块。后获嘉县**镇**村在原来“**庙”的旧址上新建一处“**庙”,原该村村委干部为将“**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欲将该古石碑放至其新盖的“**庙”中。经商议,武陟县**镇**村村委会同意获嘉县**镇**村将该古石碑拉走,但该村村民表示拒绝。随后,获嘉县**镇**村村委主任韩某戊等人到武陟县**镇**村找到“**祠堂”的负责人徐某某商量此事,但遭到徐某某等人拒绝。
2019年2月1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浮某某和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闫某某等十余人在获嘉县**镇**村村委主任韩某戊家中商量后,开两辆面包车携带钢管、撬杠等工具到武陟县**镇**村“**祠堂”,撬取该古石碑时被该村村民发现。经鉴定,该石碑为元代,三级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赵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等人虽实施了撬取古石碑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将该古石碑占为己有,其动机是为将古石碑放到“**庙”中,欲将该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不同;同时,该古石碑尚未拉走,亦未因此而受到破坏。综上,韩某甲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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