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职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现住周村区朝阳**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依法被监视居住;2019年5月7日本院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8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6月8日、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12月,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以偿还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再贷款后归还为由,采用担保借款手段伙同韩某乙诈骗淄博可可纳拓贸易有限公司150万元。
2、2012年6月,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以购买木皮为由骗取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认定的第一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认定的第二项犯罪事实,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已过诉讼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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