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中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区,住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太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安长喜,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山西省太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太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此案报送至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太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5年6月19日, 以从太原*甲银行贷款,要给*甲银行完成款任务为由向韩某乙借款200万元。该借款打入公司建行公户(卡号尾数5759)98.4万,打入范某某个人农行账户(卡号尾4378)100万;去向:偿还贾某甲、毕某某等18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27.01万元;用于公司购买原料等71.42万。

2、2015年7月17日,韩某甲以*甲银行要求贷款有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要求交保证金为由向韩某乙借用45万元。该借款打入范某某个人建行账户(卡号尾数9245);去向:偿还毕某某、贾某乙、孟某某等8人借款及利息47.5万,用于公司费用3万。该笔借款,韩某甲交给韩某乙45万保证金收据一张,经工商局查询,未有该收据上所显示的收款,公司因未找到该收据书写人,无法做笔迹鉴定。

3、2015年9月22日,韩某甲以从太原*乙银行贷款要入资*乙银行为由向韩某乙借款100万元。该借款打入范某某建行个人账户(卡号尾号9245),去向:偿还**典行、刘某甲、毕某某等公司及15人借款及利息95.9万,用于公司费用4.17万。

4、2015年9月30日,韩某甲以*乙银行要求贷款要有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要求交保证金为由,向韩某乙借款88万元,并向韩某乙提供担保公司收取保证金票据一张。该借款打入范某某建行个人账户(卡号尾号9245),去向:偿还韩某甲个人贷款,信用社880万贷款利息、赵某某、石某某、毕某某等4人借款及利息82.5万,用于公司费用5.75万。该笔借款,韩某甲交给韩某乙88万保证金收据一张,经工商局查询,未有该收据上所显示的收款公司,该票据经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票据上的字迹与范某某字迹一致,为同一人所写。

5、2015年5月至9月期间,韩某甲以从银行贷款要做流水为由向韩某乙陆续借款总计135万元。去向:该借款用于偿还**典当行、贾某丙、刘某乙、韩某丙、杨某某等23人借款及利息121.01万,用于公司费用14.95万。

韩某甲涉嫌诈骗一案涉案的566.4万元借款,其中467.11万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利息,99.29万左右用于公司购买原料、机器及日常开销等,其涉案案值总计467.11万。

太谷区检察院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甲诈骗韩某乙566.4万元。该院另报送:犯罪嫌疑人韩某甲从2011年至2014年申报了四个中小企业资金项目,提供的材料中均含虚报内容,包括: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虚假财务报表资料,伪造太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业务专用章,虚开普通收据,伪造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提供伪造的完税证明,凭借以上虚假材料,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共骗取中小企业国家补助资金项目506万元,其中466万元已拨付。后太谷县纪委从韩某甲处追缴104.0134.64万元。综上,犯罪嫌疑人韩某甲共诈骗他人1032.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与被害人韩某乙2012年至2016年之间存在多笔的借贷关系,韩某乙系持续的高利放贷行为,其对韩某甲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该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认定。二人之间存在多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具体金额现有证据无法明确,且韩某乙占有韩某甲其他财物的价值亦无法计算。韩某甲实际经营太谷**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的用途部分用于公司经营,认定韩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韩某甲涉嫌诈骗国家补助资金的事实,在案证据仅有原太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虽经公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韩某甲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