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20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巷某某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高中毕业后经常到贺某某(另案)家找贺某某玩。因二人无固定收入,贺某某便与韩某商议从网上诈骗二手鞋子倒卖,从中获利。贺某某、韩某通过咸鱼软件账号在网上搜寻鞋子卖家,以要求卖家先行发货,谎称验货后即付款,但实际收货后便拒绝付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贺某某、韩某共同诈骗作案2起,价值共计13500元。
1.2019年6月份,贺某某、韩某二人在贺某某家中,通过咸鱼软件上找到天津市河西区的被害人宁某发布出售二手鞋的信息,贺某某利用微信(账号yeezy****,昵称“希泽****”)添加宁某的微信。贺某某与宁某微信聊天,并谎称其欲购买宁某的一双某某牌2013版**1黑红禁穿鞋子,要求宁某先邮寄鞋,待其验货后再付款。双方约定鞋子价格4300元。宁某遂将该鞋子以快递的方式寄出。贺某某收货后未向宁某付款。2019年6月6日,宁某称其欲购买贺某某处的衣服和鞋子,总价5300元,抵顶宁某的鞋子价格后短缺1000元,贺某某给宁某微信发了一张韩某的收款二维码,宁某通过扫描二维码向其转账1000元。贺某某收到钱后未向宁某发货,并将宁某微信拉黑。事后,贺某某给韩某分赃1500元,其余赃款被贺某某挥霍。
2.2019年7月18日,贺某某、韩某二人在贺某某家中通过咸鱼软件上找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的被害人吴某某发布出售二手鞋的信息,贺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以8200元的价格,骗取吴某某的一双限量版某某牌**OW北卡蓝鞋子。贺某某告知吴某某其收货地址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某某街某某小区,并编造收货人为“陈”。2019年7月19日,被害人吴某某将该鞋子以快递的方式寄出。2019年7月21日,快递被送至收货地点,吴某某告知贺某某该鞋已被送到,贺某某便联系韩某,二人共同前往某某小区,让韩某将装有该鞋的快递包裹取走后共同返回贺某某家中。后贺某某便将吴某某拉至黑名单,失去联系。2019年7月21日,贺某某将该鞋子以7000元出售给高某,高某又将该鞋转售他人。事后,贺某某给韩某分赃2000元,其余赃款被贺某某挥霍。
案发后,韩某家属主动退赔2000元。贺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13500元。
本院认为,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系从犯,又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扣押的2000元违法所得退回侦查机关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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