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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顷某某非法经营、窝藏、包庇案)(公开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彬检刑事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7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陕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陕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业)业务员刘某某(已公诉)在向个体工商户推销白酒的过程中,提出帮助商户销售香烟,具体方式是:其先从商户处赊购,待出售后再将烟款支付给商户。刘某某先后从梁某甲处赊购价值26563元的香烟、从梁某乙处赊购价值40566元的香烟、从邵某某处赊购价值22489元的香烟、从张某某处赊购价值10355元的香烟、从王某某处赊购价值11564元的香烟、从段某某处赊购价值6100元的香烟、从李某某处赊购价值10583元的香烟、从纪某某处赊购价值12972元的香烟,涉案烟款共计141192元。香烟卖出后,刘某某将少部分钱款用于支付烟款,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赌债和个人支出,截至案发时,尚欠个体商户烟款8.8万余元。

经彬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询,刘某某及其妻子孙某某2011年至2016年1月6日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彬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8日对刘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多次前往**酒业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顷某某,了解刘某某去向。顷某某明知刘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仍于2017年指派刘某某前往甘肃宁县销售白酒,在销售白酒的过程中,为刘某某提供了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保障,帮助其潜逃两年多时间,直至2019年3月15日刘某某才被抓获归案,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

另查明:2019年4月16日,顷某某借给刘某某现金95700元,刘某某用这笔借款偿还了梁某甲等个体商户的香烟款。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明知刘某某经济状况较差的情况下,仍借给其大额钱款,让刘某某赔偿了各小商店经营者的烟款,最大限度弥补了普通群众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综合全案,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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