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丁,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项某丁伙同项某甲、项某乙、项某丙、项某戊、项某己、项某庚等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老人协会成员,为承揽该村3.71亩二产返回地建设工程,多次组织该村村民到村委会与村干部协商此事,但均未果。2018年8月15日,项某丁等七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张贴公告方式再次组织该村村民去村委会与村干部协商该建设工程事宜,但仍未果。后现场村民在项某丁等人提议下,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街**号对面的停车场(在建),项某丁等七人伙同该村村民将该停车场的围墙推倒(损毁)。经价格认定,该被损毁围墙价值人民币19419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项某丁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后项某丁等七人已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出具了书面检讨书。
本院认为,项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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