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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398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云锦街209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项某某驾驶浙JT2****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区大桥路驶往岙岸村方向,15时00分,途经黄岩区世纪大道与劳动北路交叉口处自北向西右转弯时,与自北向南沿斑马线直行由王某甲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当日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多脏器衰竭而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被害人身份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民事调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及被鉴定人尸体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及车辆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某某,态度较好;2、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3、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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