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刑检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2018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21时30分,项某某驾驶吉GD****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白城市**路与**街交叉路口处被值勤民警盘问,经当场检查查明项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立即将项某某带至白城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待检验。

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含量为15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项某某的单位得知此事后,出具证明其在单位表现一贯良好,兢兢业业,没有过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这次出现酒驾行为,希望司法机关给予从宽处理。社区出具了项某某家庭贫困的证明材料。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