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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胡同**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项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G****号小型汽车,沿乌市**小区西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南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被不起诉人项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0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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