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83********,苗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屏边苗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31分,被不起诉人项某某驾驶云******号“众泰”牌小型轿车由芷村镇往新安所方向行驶,行至天猴高速K185+200M芷村收费站入口处时被蒙自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其带至蒙自市芷村镇中心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备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88.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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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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