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许,项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金山街某农家院用餐并饮酒,后因其停驶在农家院内的车辆对他人车辆造成阻挡,其到院内驾驶冀H*****号轿车挪车时,与刘某某停驶在院内的冀H*****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8.98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某农家院系规模较小的经营小吃类服务,停车空间有限,且仅有唯一出入口,并不向不特定多数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通行、停车等服务。项某某酒后驾车仅为短距离挪车,并无到道路上驾车行驶的目的,其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且挪车发生刮碰后积极寻找到对方车主商议赔偿,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项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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