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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1198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弄**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2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暂扣驾驶证3个月,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33分许,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4****号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环山东路直上路路口处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项某某供认不讳,并有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情况、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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