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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二部刑不诉〔2020〕418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象山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象山县石浦镇沿海南线与西霞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 归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项某某供述与辨解;

3、 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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