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5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6****小型普通客车至嘉兴市区洪兴路1155号门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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