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3********,苗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习水县九龙街道办、习水县综合执法局、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接举报前往**村**组**湾制止当地村民杨某某(另案处理)违规修建牛圈,习水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前往现场维持秩序。被不起诉人项某某为阻止政府工作人员对杨某某的牛圈进行拆除,便提桶到粪坑中装满粪水,提到人群聚集处,以此威胁正在执行公务的特警。并加入聚集人群,排成一排组成人墙将通往牛圈的通村公路阻断,导致行人和车辆无法通行。特警大队队员及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场维持秩序、疏散群众时,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等人情绪激动,拒不听从处警民警的指令,持续以阻断公路的方式阻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发生冲突后多人向特警队员泼洒粪水,并使用放置在牛圈附近的木方条、木棒、钢筋、锄头等工具击打特警队员的头盔和盾牌,直至将特警队员驱逐至一百米外。暴力袭击行为造成多名特警及在场工作人员受伤,经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习水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高某某右颞部、下肢胫前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习水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何某某右额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习水县公安局特警大队队员陈某某右侧内踝骨折损伤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项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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