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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镇**村。曾于2011年5月30日因吸毒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4月26日因吸毒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6时许,娄某甲、项某某、娄某乙、李某甲、官某某、李某乙、曾某某了瑞安瑞安**大酒店,由娄某甲支付房费用李某乙、曾某某的身份证在**酒店开了**行政间,并在前台说好,等下有便宜商务间就换成商务间。一行七人来到**房间,之后前台打来电话后,将房间换到**房间。娄某甲等七人一起去了**房间,后来李某甲和他女友官某某另外开了一个房间睡觉,娄某甲和李某乙、曾某某离开,房间由娄某乙、项某某在里面睡觉。当晚至次日凌晨项某某叫了杨某某,娄某乙叫了万某某,李某甲和官某某也来到**房间,娄某甲在晚上10时许也再次回到**房间。娄某甲、项某某、娄某乙、李某甲、官某某、杨某某、万某某一起参与吸食毒品K粉、“神仙水”。

本院认为,项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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