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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625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临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罗某某(已起诉)建立“杭麻一家亲”微信群,组织赌博人员在“杭麻一家亲”微信群内,以玩二人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人员将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给罗某某作为押金,赌局结束后,由罗某某进行抽头和赌资结算。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明知罗某某开设赌场,仍提供微信供罗某某进行抽头和赌资结算,涉及赌资达人民币78万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查询结果打印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及同案人员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5、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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