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25241973********,汉族,浙江丽水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汉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元月,被不起诉人项某某与郑某某(已判刑)在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栋开办“**甲”服装厂期间,拖欠陈某某、曾某、叶某某、王某等22名劳动者工资172045元,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24日向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及郑某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及郑某某仍不支付并将厂房出租后逃匿。
另查,王某甲申报拖欠10000元工资是替服装厂垫付的装修费、购买车间零配件查账用及服装厂的电话费。
案发后,至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的家属已分次汇入农民工工资专户共计172045元。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已将22名劳动者工资总计172045元全部汇入汉川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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