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党,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受他人雇请到防城区那良镇拉运价值人民币65520元的3.85吨走私冻品鸡爪。次日8时10分许,项某某在防城区那良镇五联村板贞组路边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运输的冻鸡爪是否为走私物品且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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