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393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项某某酒后散步至桐城市龙眠街道**村**组唐某某家附近,发现唐某某家大门未关严实,便推门入室,在堂屋内盗得半袋大米(鉴定价值人民币52.8元)及无纺布袋子一只。被害人唐某某在旁侧卧室听到响声,遂起床查看并喝问。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慌忙逃出室外,将大米和无纺布袋子丢弃在唐某某家门口,唐某某紧跟项某某身后。被不起诉人项某某为摆脱唐某某,顺手拾起路边一把铁锹,吓唬唐某某不要再追赶。后唐某某和其他闻讯赶来的村民将该项现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唐某某对项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入户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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