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3********,汉族,大学文化,武汉**地产光谷绿地理想城股东,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街**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北路*号附*号***社区公共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居民高某某将自己的房屋委托武汉**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加盟店城市阳光北辰优+店(以下简称**房地产北辰优+店)出售。2019年8月21日下午,**房地产北辰优+店员工为高某某购买北京到武汉火车票,将高某某带至该店与买家商谈房屋买卖事宜。期间,高某某接到武汉**地产光谷绿地理想城店(以下简称**地产绿地店)业务员微信,表示该中介有更高出价的买者,随后高某某前往**地产绿地店。
2019年8月21日19时许,因客户离开,**房地产北辰优+店店长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微信工作群“拼搏8月 勇创极乐”发出“绿地**干架有没有人”,邀约王某甲、邓某某(均另案处理),电话邀约徐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前往本区**地产绿地店门口聚集。**地产绿地店店长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当晚20时30分许在工作微信群“花山**”发出“所有人过来”、“绿地店里”、“比人多”、“人呢”,后带客户前往总店签约离开该门店,随后陈某某、李某乙看到信息后赶往**地产绿地店,后陈某某等人下班关闭店门时因辱骂对方“傻逼”,**房地产北辰优+店员工李某甲等多人随即对陈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还手,双方人员相继发生打斗。期间,李某甲、徐某某、王某甲、邓某某在殴打陈某某时,王某乙、邓某某与**地产绿地店一方的李某乙、黄某某发生了扭打。后**地产绿地店韦某某报警。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经审查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现证实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证据尚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项小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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