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已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于2020年5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项某某为江苏省沛县**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实际**,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法取得张某某(另案处理)虚开给他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8份,价税合计196968286元,其中税款21681724元,均已完成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项某某系上述2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缺少中间介绍环节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证实项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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