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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武清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9月18日,自2020年10月16日至11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年底至今,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启航国际天星街**号院**号楼**房间,项某某、欧阳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使用名为“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外宣传可以为他人承办“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迪拜”等地区的劳务派遣服务。后在签订劳务合同并收取委托人高额报名费后逃匿。现已核实事主263人,涉案金额超93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项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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