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经济开发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蒯正星,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该案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7月22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28日,项某某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办李集村七组49号的民房,因债务纠纷被淮安市原清河区人民法院拍卖并强制执行。2018年8月15日,项某某让其母亲王某某隐瞒房屋被淮安市原清河区人民法院拍卖的事实,以原房东的身份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办事处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达成拆迁协议,骗取四套拆迁房和拆迁款57716.05元。后项某某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期**栋**室拆迁安置房以37万元抵债偿还给高某某,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期**栋**室拆迁安置房以508025元抵债偿还给周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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