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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天台县**镇****号,现住天台县**街道**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项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从巴林当地一个华人女子处购买了3万只口罩,然后以2.3元人民币一只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张某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9000元,被不起诉项某某、陈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0元,其中被不起诉项某某分到人民币10000元。经鉴定,上述口罩的过滤效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5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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