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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于2020年6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7月31日系松花江水域禁渔期间,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在**镇**水域违规使用网目小于2.6厘米的挂网在河中捕鱼2.41千克。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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