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花岗路金地华城其经营的**生活超市内,以每月2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用李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进并销售香烟, 2018年11月,李某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通过年审,在此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项某某仍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买香烟并经营。2019年3月15日在项某某经营的**生活超市内现场查获各类卷烟共计338条,经估价价值为57991.32元。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涉案香烟现先行登记保存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烟草专卖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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