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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甲寻衅滋事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2********,傣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3日至5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6月19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盈江县**镇开展土地确权工作,**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部分村民提议先重新调田再对土地进行确权。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项某甲、项某乙、思某甲组织村民召开会议,提议将**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不同意重新调田的项某丙、祝某甲、杨某、祝某乙、孙某某、思某乙、管某某、项某丁、祝某丙、祝某丁、项某戊11户村民隔离,并规定村民不准与被隔离的村民来往,如有村民与被隔离村民有来往的就会被罚款人民币500元。

2018年的一天,**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项某己因到被隔离村民项某戊家帮忙盖大门,被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的一天,**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祝某戊、祝某己因到被隔离村民祝某丙家做客,分别被罚款人民币500元。

2019年4月的一天项某乙将罚款分别退还给项某己、祝某戊、祝某己。案发后被调的田已退回,村民之间已不存在隔离的情况。

本院认为,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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