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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甲故意伤害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9时许,项某乙因不满其前妻周某某要求小女儿称呼周某某男友项某丙为“爸爸”一事,在电话中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后项某乙与周某某相约在仙居县**街道**路**浴场对面路边见面。被不起诉人项某甲、张某某等人得知项某乙欲与人吵架后也赶赴现场。项某乙与周某某、项某丙见面后双方发生争吵,项某乙先殴打被害人项某丙,项某丙亦与项某乙相打。此过程中,项某甲、张某某开始在拉架,夺掉被项某乙打倒地的项某丙手中石块后亦脚踢项某丙。经法医鉴定项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审查起诉期间,项某乙、项某甲、张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获得其谅解。

2020年11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项某甲到仙居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项某甲对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罪具结书》。

本院认为,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酌情从轻情节: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4、赔偿被害人损失、当面赔礼道歉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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