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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甲,曾用名项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街道**幢**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爱林,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某某,被不起诉人项某甲在金某甲的指使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利用软件跳过身份验证的方式注册电话卡。公安机关从项某甲处共扣得用于登记电话卡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6 000余条,项某甲个人获利5000元许。

上述事实,有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金某甲、金某丙、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以及被不起诉人项某甲的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项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作华硕电脑一台、手机卡九张、卡针1根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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